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3年开始实行新修订的《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为此,省局于2001年1月12日下发的《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42号)同时废止,不再执行。
二、考核办法仍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
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征〔2002〕11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局和设区市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应将考核结果和国税发〔2003〕50号文件附件1所附表报于考核期后20天内报告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和省局直征分局应于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的总结材料和考核统计表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