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福建税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精神,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工作流程的改进,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是提高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加强增值税源头控管,防止偷漏税的重要一环,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重要征管制度。为此,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对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
  二、明确分工,加强协作。为了顺利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征管部门和信息中心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决不允许出现相互推诿的现象。此项工作由流转税管理部门牵头,征管部门密切配合,信息中心要根据“票表稽核”要求做好技术支持工作。
  三、结合实际,选择模式。“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的办税大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实行“票表稽核”,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为更有效进行“票表稽核”,各征收机关务必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3﹞26号通知要求,对认证、报税、申报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一窗式”管理模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在我省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有两种:一是在征收大厅设置窗口,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内部分别进行审核,信息传递到纳税申报岗位进行“票表稽核”;二是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纳税申报设立一个窗口,抵扣联认证单独设立一个窗口,信息传递到纳税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
  四、调配人员,组织培训。为有利于纳税申报窗口及时、准确掌握防伪税控采集的进、销项信息,切实有效进行“票表稽核”,各征收机关务必明确岗位职责,合理调配岗位人员,并结合防伪税控网络版的培训组织好窗口岗位人员认证、报税、申报、审核等各项业务的培训工作,严格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
  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实行“一窗式”管理模式后,纳税申报岗位人员务必严格按照要求,利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数据信息,与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相关栏次填报的增值税进、销项税额进行认真比对,严格票表审核,把好票表稽核关。凡申报异常的,纳税申报岗位人员应做好“票表稽核”异常企业的台帐登记工作,并移交给管理环节按规定处理。(《“票表稽核”异常企业的登记表》见附件一)
  六、做好技术支持工作。各地信息中心要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26号文件附件《关于“一窗式”管理模式中抄报税、认证信息与申报信息比对的技术实现方案》和本通知规定,做好相关软件的升级工作,对CTAIS系统,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下载“一窗式”申报补丁,与认证和抄税数据接口文件进行比对;在CTAIS未上线的地市要对现有FJMIS申报软件进行修改,增加与认证抄税产生的数据接口文件(文件格式见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26号文件附件)比对功能,将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税额信息和认证系统所采集的进项税额信息与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一栏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销项数额、附表二第2栏的“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的进项税额数据进行核对,对核对发现两者销项税额不等或认证系统采集的抵扣联进项税额小于申报表的产生《“票表稽核”异常企业的登记表》。此工作应在7月30日前完成,并报省局信息中心。
  七、做好新申报表的推广工作。各基层征收机关,应将国家税务总局新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及其相关申报表填报说明等及时印发给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做好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要求纳税人严格填报规范,正确无误填报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列资料。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国税发﹝2003﹞53号通知所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申报纳税。
  八、从2003年7月份的征收期开始,各设区市国税局应于每月征期结束后四日内,将《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表》(见附表)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票表稽核”异常企业登记表
  3、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表
  
关键词:纳税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