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
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摸清辖区范围内各类
开发区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附表的要求认真填报。
二、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应于2004年2月底前将清理检查工作报告及报表上报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务必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将清理检查工作报告及报表上报省局,省局将于2004年3月底前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工作。凡是隐瞒不报或对查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一经发现将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
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2、
开发区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