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福建税收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关于汇算清缴申报与CTAIS申报的衔接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软件相对独立,加之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软件生成的汇总表的表样一致,在以往年度的汇算过程中为避免企业重复申报而将两者合二为一,省略了CTAIS系统中年度申报的环节。今年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申报,在总局尚未完成汇算软件与CTAIS年度申报接口问题的情况下,对外资企业年度申报与汇算的衔接做如下规定:
  (一)企业的申报义务。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点规定:“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在汇算软件与CTAIS 软件尚未整合以前,企业的年度申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通过汇算软件生成的系列报表(汇总表及附表)、汇算软盘及相关附送资料报送给各直属局、区局的汇算审核人员;二是以年度申报表(汇总表)到申报大厅或通过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并按自行申报数将应补税款在4月30日之前缴纳入库。
  (二)税务人员的审核责任。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的要求,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验收、审核以及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验收。审核人员接到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税务人员应进行报表逻辑关系、税收政策适用等方面进行案头审计,特别关注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免税的期限、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以及财产损失的税前列支等,并就调整的结果在5月31日前输入CTAIS“汇算清缴”的界面,生成汇算清缴补(退)数,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涉税事项通知书》连同补(退)税缴款书(退还书)一并送达企业。
  3.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在所得税清缴汇算的基础上及时更新所得税管理台账的相关数据,强化减免税企业后续跟踪管理和亏损企业所得税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准确,从不同角度对涉税原始数据进行多维分析,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所得税汇算基础数据的功效,为建立审核评税和审计规程的指标评价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对各单位所得税管理台账的考评将作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关于汇算的组织实施
  (一) 汇算软件的补丁。今年汇算软件的申报端和审核端在去年的基础上仍做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企业的申报软件由北京通审公司负责补丁(对已有授权码的企业届时可按通知上网下载,网址:http//www.tonsin.net或到厦门国税的网站直接下载;对未购光盘首次参加汇算的企业可到明正税务师事务所购买);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税务机关的审核端和汇缴系统的升级另行通知。
  (二) 前期培训。针对机构调整后涉外税收管理人员调整幅度大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政策性强的状况,前期培训工作对汇算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总局“一级培训一级、层层培训”的要求,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内部人员的培训(时间另行通知);各直属局、区局负责对企业的培训。培训教案由国际税务管理处统一准备,并可在师资上配合。
  (三)充分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汇算质量。首先,在培训准备阶段,采用由税务部门和中介机构共同承担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培训,税务部门负责政策方面讲解,中介机构负责会计核算、账务调整方面讲解,提高培训的质量。其次,结合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规定,发挥中介机构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双重作用,如对技术开发费项目的审核、较大财产金额损失的税前列支以及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年度汇算等可视涉税事项的复杂性,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将中介组织引入汇算,提高汇算的质量。
  (四)汇缴的重点。企业的申报资料是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数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各直属局、区局应严格根据《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核,加大对亏损企业的审核力度,分析企业亏损的原因,为审核评税、审计规程及转让定价调整的实施打好基础。特别强调对房地产企业和外国企业代表处的申报审核。对房地产企业符合《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第三点条件的,必须按A类企业申报;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对从事规定的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的代表机构,必须正确计算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按A类企业据实申报。
  (五)总结评比。各直属局、区局应在5月31日前完成对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6月2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数据汇总、案例分析和总结工作,6月30日前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送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表和软盘,同时附送审核评税案例2-3个。届时市局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考评办法》对各单位开展汇算清缴的有关情况进行评比,予以通报。
  三、关于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为了进一步完善年度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工作,要求企业进行2004年所得税年度汇算同时要报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即填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中的各项报表,并在4月30日前申报。现对申报和审核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填报要求。除了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凡应进行年度汇算的企业均应填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填报空表)。为避免重复填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A13-A和A13-B企业可不必填报;对于已通过网上申报填报年度财务报表的纳税人可以不必填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中的财务报表,但必须填报财务报表以外的其他报表。所有应填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的企业应到厦门国税网站下载新版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申报系统”及其填报说明,根据填报说明完成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各直属局、区局应做好申报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2004年度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审核要求。各直属局、区局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审核系统”的审核要求,按照《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年度汇算工作、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审核工作和日常管征掌握的情况,加强对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审核,并根据《管理规程》第四章的规定选取2004年度避税嫌疑企业,选取的企业应不少于年度汇算户数(外国企业代表机构除外)的3%,超过4户的可从中选取不少于4户避税嫌疑户,其中至少应选择1户年度关联业务往来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各直属局、区局应于5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数据上报、避税嫌疑户选案报告及上述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报告的上报工作。选案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情况、关联业务流程、关联业务往来定价原则、计算方法及其金额、五年来的经营状况、关联业务往来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和企业存在的避税嫌疑等情况。届时将对各单位的工作完成进度、户数和质量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关键词:外国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