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
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各基层局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
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
制度。
第五条 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科技与管理,人与计算机的有机结合,增强税源监控效率。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不断提高
财务会计水平和数据分析能力,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辖,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监控到户”的原则,各基层局要结合本地征收管理的实际和现有人力资源状况
合理配置税收管理员,分解落实工作职责。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
制度,具体轮换时限原则上3-5年。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承担税源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税源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实地核实纳税人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清理漏征漏管户;
(二)负责对所管纳税人税源信息的监控和维护,对纳税人户籍资料实行“一户式”存储管理;
(三)调查核实所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以及欠税纳税人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的情况;
(四)核实管户纳税申报情况,做好税源监控;
(五)分析所辖税源变化原因和趋势,撰写经济税源分析报告;
(六)进行税款催报催缴;
(七)负责所管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置的日常管理;
(八)调查核实纳税人税务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
(九)对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或处理建议;涉嫌偷税的,提出稽查建议或移交稽查部门;
(十)对所管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开展税务约谈,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到户调查核实;
(十一)开展税收政策宣传,提供纳税咨询辅导;
(十二)所管纳税人的其他税务事项。
第三章 税源监控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应熟悉税源监控的内容、指标、方法及标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税种及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税收管理员应了解管户及相应行业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情况;掌握管户的申报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发票购买使用情况和适用税收政策情况。
第一节 户籍监控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有计划地对辖区进行巡察,充分利用外部信息管理系统比对信息或通过其他信息渠道发现漏征漏管户线索,对查找到的未办理税务登记户督促其限期改正,同时督促其申报缴纳税款,并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户籍管理信息对管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督促纳税人及时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提出处罚建议。
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属实,申请停业期限是否符合实际,审查其是否已缴清税款,是否已封存未用发票、发票领购簿、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规定事项。
对停业纳税户实施监控,结合实地核查,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申请复业的,及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四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起当月内,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无法进行催报催缴通知的,要逐户进行查找;对当月未申报户较多,无法在当月完成的,可安排在次月进行。对连续三个月未申报,且经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及时提出进行公告的建议,并按规程转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
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应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找,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进行生产、经营的,及时纳入正常户管理,并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十五条 对申请认定或申请转正的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核查意见,核查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纳税人户管档案资料,日常实行“一户式” 管理的原则。税收管理员要做好日常征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盒工作。
年度户管资料一般在年度终了六个月内归档立卷,统一编号,交各基层局征管档案室管理。
户管档案资料归档时,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第二节 发票监控
第十七条 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领购数量。做到票种与行业相配套,票额和票
量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定额户发票供应的版面限额与定额水平相适应。
第十八条 加强对发票供应的后续跟踪管理。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进行监控管理,发现有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当日移交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有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报经批准依法收缴其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要定期对纳税人当期开票金额同纳税申报销售额进行比对,发现有不如实申报纳税的,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偷税的,依程序转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督促纳税人落实发票保管
制度和发票保管硬件设施情况。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申请印制企业衔头发票,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审核把关,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保管发票能力、保管
制度建设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加强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交通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的监控管理,把发票控管与掌握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结合起来,认真审核确认生产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及时比对纳税情况,堵塞几种发票在抵扣税款方面的漏洞。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税控管理的纳税人,通知、监督其安装税控器具,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读取稽查数据和了解税控器具的使用情况;按月做好纳税申报数据与税控系统稽查数据的日常稽核和补税,涉嫌偷税的,依程序转稽查部门进行查处。对属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应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跟踪并督促纳税人在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一个月内持红字抵扣联做销号处理。
第三节 申报征收监控
第二十三条 监控、督促纳税人准期办理纳税申报,辅导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做好电子申报、进项发票电子数据采集和网上认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起对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发出催报催缴通知3日内仍未进行申报、纳税的,由税收管理员依程序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提出处罚建议;对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可报经批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案头审核,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实地调查。通过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货币资金结存、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等情况,提出核查意见。对经市局审批的缓缴税款要跟踪监督是否在批准的时限内入库,未按审批的时限要求入库的,从逾期之日起转入欠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建立欠税台账,跟踪督促纳税人限期缴纳欠税。纳税人欠缴税款达到规定数额、期限的,依程序报告有关部门定期予以公告。发现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追缴欠税的,按税收征管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七条 要准确、及时做好双定户的有关税收定额信息数据的采集,根据地段、行业和双定户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定额意见。要加强双定户跟踪管理,发现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采集定额信息数据,提出调整定额意见,
对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一律纳入纳税人户籍管理,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督促业户定期(具体期限、申报方式、内容等由各基层确定)如实申报经营情况。对临界起征点或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业户,管理员要认真核实,及时采集相关信息,依程序调整业户定额,及时督促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第四节 财务核算监控
第二十八条 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
制度,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九条 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立帐薄,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诚信纳税,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罚建议。
第五节 动态监控与分析
第三十条 对申请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税款抵扣等事项的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对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对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提出处理、处罚建议。
第三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逐月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定期分析、预测所辖中小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情况,把握其变动规律,按季、年度作出预测分析报告。
第三十四条 按规定开展所辖纳税人的税收资料调查,及时掌握、反馈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手段、促进经济与税收良性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第四章 纳税评估
第三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任务安排,开展对所管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要按照目的明确、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的要求编制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要建立纳税评估工作台帐,规范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归档。
第三十六条 要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合理确定评估对象。
第三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要广泛搜集纳税评估资料,重视获取资料的策略和方法,注重基础资料收集的广泛性,要尽可能多的采集真实、有效的资料信息开展评估分析。
第三十八条 要开展以案头审核与下户调查相结合的评估分析工作。重视约谈举证工作,引导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对评估出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做好评估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开展成果分析,定期撰写专题报告和评估案例,提出征管建议,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水平。
第五章 日常检查
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某一纳税环节或某一方面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检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税收管理员的重要管理手段。
(一)注销登记检查: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就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二)发票使用情况检查:负责对纳税人发票的领、用、存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对分配的所得税汇缴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
(四)按计划或根据日常征管发现的问题需要进行下户检查的,按要求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日常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税收管理员进行,依法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注重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日常检查工作应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入户次数。
第六章 纳税服务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应牢固树立依法服务意识,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扎实做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各类服务事宜,严格规范执法,优质高效服务,为纳税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第四十三条 认真做好对所管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尤其是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新开业户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第四十四条 在实施调查核实或日常检查时,应及时进行辅导讲评,针对发现的问题告知纳税人整改措施和方法,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应对纳税人进行提醒、警示服务。
第四十五条 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及时反馈各项税收管理、税收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收集整理和反映纳税人提出的合理性建议。
积极向纳税人推介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基本原则,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办理电子申报事宜。
第四十六条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报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对不同等级纳税人采取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与管理效率。
第七章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
第四十七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税收管理岗职责所完成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设定能反映绩效的综合指标,事实求是地按季度进行初评,年度总评。
第四十八条 户籍监控评价指标
(一)税务登记率=1-(无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 ×100%)≥企业98%、个体95%。
此项指标由各基层局定期(按月或季)统一组织的漏征漏管户交叉清查出的无办理税务登记户数计算,按企业和个体分别评价。
第四十九条 发票监控评价指标
(一)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报税率=100%;
(二)存根联采集率=100%;
(三)一般纳税人档案采集准确率=100%;
(四)拒开发票投诉处理率=拒开发票投诉及时处理数/拒开发票投诉件数×100%=100%;
(五)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或核定销售额补税率=100%。
第五十条 申报征收监控评价指标
(一)准期申报率=准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企业98%、个体95%;
(二)催报催缴率=已催报催缴的未申报、纳税户数/未申报、纳税户数×100%≥90%;
(三)税收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数/计划任务数×100% ;
(四)欠税增减率=当期新增欠税额/当期应征税额×100%;
(五)当期清欠率=当期清理陈欠税额/陈欠税额×100%。
以上(三)(四)(五)项指标为参考评价指标,由各基层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和选择采用。
第五十一条 动态监控评价指标
动态监控评价指标包括定期下户了解情况、定期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指标(评价项目按第三章第五节所列内容)等工作事项。
指标的评价主要依据日常人工记录信息,包括税收管理员的每月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标准)、日常工作记录、所在单位(部门)日常考核结果(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等综合信息,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基层局确定。
第五十二条 纳税评估评价指标
纳税评估完成率=已完成评估户数/应完成评估户数×100%≥90%。
第五十三条 日常检查评价指标
日常检查完成率=已完成检查户数/应完成检查户数×100%≥90%。
第八章 绩效考核办法
第五十四条 对税收管理员的绩效考核采取人机结合办法,依据税收管理员实际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等日常工作记录(包括计算机记录信息和日常考核人工记录信息)综合考评,并按考评结果实施奖惩
制度。
第五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绩效考核实行量分制(如百分制),由各基层局结合实际对户籍监控、发票监控、申报征收监控、动态监控、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考评内容分别设定基数分值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违纪违章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各基层局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本
制度内容。
第五十八条 各基层局可根据行政区划和税源规模与分布,对所辖税源实施分类管理。分类管理的方法和标准可由各基层局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以及税源管理的需要自行确定。一般可以按照纳税人所在区域,结合纳税人规模、性质和行业特点实行划片管理。
第五十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建议,加强与征收、稽查部门的工作联系与衔接。
第六十条 各基层局应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大力推广征管信息化工作,拓展厦门国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等平台的业务功能,逐步推出网上审批涉税事项和语音催报催缴、短消息等智能化通知项目,有效减轻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
第六十一条 本
制度由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
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