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第二批物流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