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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区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文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单证备案制度,加强对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是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出口退(免)税管理、防范打击出口骗税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务必要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备案单证纳入日常管理范围,在日常审核、检查中,结合实际情况,善于运用备案单证等相关信息,进一步提高出口退税审核、检查的质量。
  二、各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各自所辖生产型出口企业的单证备案管理工作,进出口处负责外贸企业的单证备案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应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尽快将有关规定传达给相关出口企业。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即自2006年1月1日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按通知要求进行备案。各单位应督促所辖出口企业及时建立备案单证的档案管理制度

关键词: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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