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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直属局、区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我市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日(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日(次)销售额200元。
  二○○六年一月四日
关键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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