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福建省
城市公共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49号)中有关税收内容摘转如下:“对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申报减免。”
各地地税局对符合本《通知》中所列情况的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根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相关规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审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