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为配合全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管理,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纳税人自行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中心(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规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纳税申报时间为纳税期限届满次月的1-10日;
(二)纳税期限规定为每半年缴纳一次的,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时间为4月1-1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时间为10月1-10日;
(三)纳税期限规定为按年一次缴纳的,纳税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10日。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