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福建税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一条中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按照《福建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减除,请遵照执行。
关键词:房产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