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新旧版货运发票进项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全面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并规定2007年1—3月为新、旧版货运发票并行抵扣的过渡期,2007年4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
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为做好过渡期结束前新、旧版货运发票采集、
进项抵扣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主管国税机关继续做好宣传工作,做到一户不漏,避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旧版货运发票因未及时申报抵扣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二、过渡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的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税务通用数据采集软件采集。
三、对于使用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过渡期内收到的新版货运发票,可将认证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信息(不管有多少条记录),归并为一条铁路运输发票信息,只采集汇总后的开票金额、允许计算抵扣金额、允许抵扣税额3个数据,与旧版货运发票一并通过税务通用数据采集软件清单采集方式,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中。这样,新版认证采集的发票信息不会产生具体清单,且电子申报也可顺利通过,而认证采集通过的新版货运发票抵扣信息与地税机关开具的存根信息,分别通过货运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上传不会影响比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