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税额调整方案仍在研究制定之中,鉴于我省各地
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迫在眉睫,为了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修订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摸清税源。广泛深入的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将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
土地使用税作为贯彻落实新《条例》的工作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在我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税额调整方案出台前,各地暂按闽财税﹝2006﹞13号文件规定的税额标准,对新《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全面开展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