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生效时间的通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地方反映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认定后其生效时间未明确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鉴于增值税按月申报的特性以及新办企业和小规模
纳税人在一般
纳税人认定中的不同特点,对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的,可从税务机关批准的当月1日起生效,对小规模
纳税人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的,应从税务机关批准的次月1日起生效。
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八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标题: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闽国税发﹝2010﹞53号发文部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文时间:2010-4-14 实施时间:20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