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
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6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有关事项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2007—20l0年期间,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
车船暂免缴
车船税。
二、上款所指公共交通
车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或经市、县人民政府公交主管部门批准的公交企业;
2、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3、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在本市、县范围内运营;
4、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机动车辆
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部门代收代缴。
200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