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地税局,各市、县(区)地税局:
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
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中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没有统一规定的行政复议
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具体见附件“行政复议
法律文书示范文本(部分)”)摘转执行;其余文本,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行政
复议规则(暂行)及其
法律文本修订前,暂继续使用。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行政复议
法律文书示范文本(部分)
目 录
﹝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8﹞被申请人答复书
﹝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5﹞恢复审理通知书
﹝18﹞行政复议调解书
﹝19﹞行政复议和解书
﹝20﹞行政复议决定书
﹝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3﹞行政处分建议书
﹝24﹞行政复议意见书
﹝25﹞行政复议建议书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