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发票种类式样和适用范围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
发票管理,方便税务机关管理和纳税人领购使用,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和普通
发票集约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按照总局“简并
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填
发票,推广定额
发票,解决信息采集”的原则,我局决定对本市普通
发票进行清理简并。为了保证
发票简并的平稳过渡,减少不必要的支出和浪费,决定首先对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使用的
发票种类、式样及适应范围进行调整,条件成熟后再推广到其他行业。现就有关调整事项和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简并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
发票种类
按照规范适用、科学简便、符合实际的原则,对原有的18种交通运输业和19种服务业普通
发票进行简并修订,取消其中23种适用范围窄,用量较少,不便印制与管理的
发票,保留总局规定的14种
发票,并参考各基层局和纳税人集中反映的意见建议,增设4种
发票。其中,交通运输业取消10种
发票,保留8种
发票,新增2种
发票;服务业取消13种
发票,保留6种
发票,新增2种
发票。简并修订后,我局管理的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普通
发票共计18种,比原来减少了19种(取消、保留、增设
发票票种目录见附件1)。
二、调整
发票式样
(一)新增设的《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
发票》和《厦门市服务业通用
发票》为电脑三联式
发票,采用中、英两种文字印制,手写无效。
发票主要栏目设为“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增设备注栏目,以适用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展(票样见附件2、4)。
(二)新增设的《厦门市服务业定额
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
发票》为定额
发票,一式三联。版面设置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票样见附件3、5)。
(三)部分保留的
发票在版面金额上有所调整,以附件1中的版面金额为准。
三、简并后
发票的适用范围
(一)《厦门市服务业通用
发票》适用于除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报关代理、餐饮足浴、美容美发以外,从事代理、旅店、旅游、仓储、租赁(不包括私房出租)、广告及其他服务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二)《厦门市服务业定额
发票》适用于服务业中原使用《厦门市其他服务业定额
发票》、《厦门市停车场定额
发票》、《厦门市医疗机构门诊定额
发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该
发票不适用于餐饮、足浴、桑拿、美容美发等行业。
(三)《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
发票》适用于除国际海运业运输、国际航空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和装卸搬运等业务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四)《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
发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中原使用《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不包括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厦门市水路客运定额船票》等实行定额收费项目的纳税人,在提供服务或劳务结算款项时使用。
(五)《厦门市道路运输定额客票》(1元、2元版面)为公交车、巴士和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
发票。
其余简并后保留的
发票适用范围不变。
四、新版
发票启用时间及旧版
发票停止使用时间
新版的《厦门市服务业通用
发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
发票》、《厦门市服务业定额
发票》和《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
发票》自2008年11月1日起开始启用。简并后取消的10种交通运输业
发票和13种服务业
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9年6月30日,自2009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新版
发票的适用范围、式样内容和项目能够满足纳税人用票需要的,原则上不再批准纳税人自印
发票,应督促其使用我局的新版通用
发票和定额
发票。如因特殊情况需自印的,必须严格审核后,报市局核准。
(二)各基层局
发票管理人员应及时清理
发票库存,“先旧后新”销售
发票以减少浪费。库存已销售完毕的可领取新版
发票销售,税管员应及时做好纳税户购买
发票信息的维护工作。
(三)《厦门市服务业通用
发票》、《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
发票》为电脑连续纸
发票,纳税人应配备针式打印机进行
发票打印。税管员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批准纳税人按份领购
发票。
(四)在开票程序尚未开发完成前,纳税人可使用我局提供的开票模版(通过对外网站的表报下载栏目下载使用)进行
发票打印,或是自行设计开票模版使用。开票后应按规定进行
发票验旧操作。开票程序开发完毕后,纳税人必须统一使用开票程序开具
发票,不得再使用我局提供或纳税人自行设计的开票模版。
此次
发票改革调整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基层局应采取有力措施和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宣传解释、辅导和旧版
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确保新版
发票在规定范围内全面适用。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废止,改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交通运输业、服务业
发票简并前后一览表(略)
附件2:厦门市交通运输业通用
发票(略)
附件3:厦门市交通运输业定额
发票(略)
附件4:厦门市服务业通用
发票(略)
附件5:厦门市服务业定额
发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