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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9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各级税务机关、每位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都应当为纳税人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或者传播纳税人的保密信息。各局要迅速传达贯彻《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涉税事项受理人员、完税证管理人员、销号人员、档案管理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防止泄密、失密。加强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的宣传,加强纳税人保密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加强涉税保密信息的内部管理。征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征管工作需要,统一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电子信息的接收、使用、传递过程中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和纸质资料的受理、审核、登记、建档、保管、使用过程中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工作,分别由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和征管部门负责管理。
  信息技术部门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涉税保密信息电子数据的安全,防止遭到黑客攻击,导致纳税人信息泄露和丢失。要建立信息技术人员保密管理办法,由专门人员负责采集、传输和储存、分级授权查询,避免无关人员接触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建立操作人员密码定期更换、计算机、软件密码保护、人走关机等机制,防止计算机内信息的泄漏。
  各级征管部门要组织税管员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征管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90号)要求,加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的管理,纳税人提交的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使用后,应及时装入征管资料档案盒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征管资料档案仓库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规范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管理。纳税人查询自身的涉税保密信息(主要为开具涉税证明),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涉税证明管理办法 ( 暂行 ) 的通知》(厦地税发〔 2008 〕 128 号)的分工给予办理。经办人员在执行时,应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要求纳税人或受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案需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以及欠税公告、定税公告等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披露,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政府部门要求与我局联网或提供有关纳税人保密信息数据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同时要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索取方签订保密协议,确保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安全不泄露。
  四、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信息保密工作,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申报信息的保密规定(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7〕76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督查,落实泄密责任追究制度。要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列入机关保密工作统一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泄密情况。对延误报告时间或者故意隐瞒、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关键词: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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