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栏目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保证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报申报口径一致,根据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规定,现对月、季度预缴申报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修改:
1、取消原有的“优惠税率”、“减征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优惠税率减征所得税额”栏目;
2、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 (即法定税率25%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填写入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
3、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二)《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类)》修改:
1、取消原有的“优惠税率”、“减征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优惠税率减征所得税额”栏目;
2、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 (即法定税率25%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填写入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
3、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