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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栏目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报申报口径一致,根据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规定,现对月、季度预缴申报表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A类)》修改:
  1、取消原有的“优惠税率”、“减征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优惠税率减征所得税额”栏目;
  2、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 (即法定税率25%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填写入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
  3、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B类)》修改:
  1、取消原有的“优惠税率”、“减征率”、“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优惠税率减征所得税额”栏目;
  2、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 (即法定税率25%与特区过渡期优惠税率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填写入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
  3、其他保留栏目以及勾稽关系不变,仅随栏目行次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四日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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