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同城通售普通发票的通知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纳税服务新体系,全面、规范、便捷地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同城通售普通
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城通售普通
发票的含义
所有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全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的
发票管理窗口,办理普通
发票的领购和验旧供新的事项,不受主管税务机关的限制。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不得以纳税人不是本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的所属管户为理由,拒绝办理领购
发票等事宜。
二、同城通售普通
发票的范围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普通
发票,除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系统一机多票的普通
发票、保税货物销售
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普通
发票外,全部纳入同城通售范围。
三、同城通售普通
发票的特殊情况
(一)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若在审核纳税人所开具的普通
发票进行验旧时,发现纳税人存在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现象,必须在
发票的封面注明违反的事实并加盖
发票管理印章后,当场告知纳税人返回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旧供新。
(二)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涉及跨区迁移时,未使用的普通
发票无须缴销,可以继续使用。
(三)纳税人因注销税务登记、
发票换版等原因需要缴销空白普通
发票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负责当场对纳税人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简易处罚。
四、同城通售普通
发票的操作事项
(一)纳税人使用整本普通
发票后,可以申请验旧供新。
(二)办税服务厅
发票管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履行验旧职责。验旧未发现问题的,将相关不含税的销售额录入综合征管系统2.0的“
发票交旧验旧”模块。
(三)跨区局收取
发票工本费时,软件自动生成收款国库,不得人为修改,应按照规定进行入库销号。
(四)实行同城通售普通
发票后,目前
发票管理窗口工作人员每天生成打印的《
发票销售日报表》在“
发票发售岗”无法生成,必须在“代开
发票岗”的“
发票报表”模块操作。市局将根据各区局上报名单对现有“
发票发售岗”人员增加“代开
发票岗”授权。
(五)涉及跨区局的售票资料,仍然按照
发票发售人员整理装订归档。
(六)目前
发票管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原来的操作员代码和密码不变。
五、其他
(一)本通知由市局征管处负责解释。基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征管处,以便抓紧研究解决。
(二)本通知自2009年4月15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