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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印发)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税政管理二处)报告。
  一、关于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纳税申报问题。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度终了后,除了按核定定额在预缴期限内进行12月份或第四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外,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规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对当年度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省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9﹞49号印发)第三条关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应进行汇算清缴的规定,改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抵缴问题。经研究,省局将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和(B类)进行修改,实现多缴税款在以后预缴期抵缴功能,抵缴审核确认程序请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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