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晋江创冠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冠公司”)2008年度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的报告》称:创冠公司利用垃圾所发电力全部销售给晋江市电力公司,福建省电力公司从2008年10月起,陆续按0.25元/度向创冠公司支付2007年1月—2008年8月期间的资源综合发电补贴,并要求创冠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创冠公司自2008年10月23日至2009年2月26日先后向福建省电力公司开具了3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见附件),金额合计31166175.15元,税额5298249.86元;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附件中所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入库税款不予享受即征即退,责令创冠公司立即停止向福建省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有关情况通报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创冠公司对福建省电力公司既无销售电力,又无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资源综合发电补贴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福建省电力公司向创冠公司既无购进货物,也无接受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属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你局通知福建省电力公司在2009年8月份申报期结束之前,将已申报抵扣的附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明的增值税额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逾期转出或拒不转出的,转交稽查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请你局于2009年8月20日前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特此通知。
附件:创冠公司向福建省电力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略)
二00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