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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及你局上报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汇总申请表》,对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3度、58度曲斗香酒2种白酒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如下,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
生产企业名称       品名   规格 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元)
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 曲斗香酒 53度 93.08  
福建省曲斗香酒业有限公司 曲斗香酒 58度 255.38
  上述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如持续上涨或下降达到三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生产企业应自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国税局重新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关键词: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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