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