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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1﹞104号)予以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福建省财政厅办公室

关键词: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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