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税务局,省税务局直属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局﹝90﹞国税发17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代扣汇总缴纳的方法
〔一〕代扣单位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主管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各税缴款书,汇总缴纳。
〔二〕代扣汇缴可采用按月预缴、按季结算的缴纳方法。结算应在每季末的次月底前进行。具体预缴及结算期限由市、县税务局视代扣单位情况确定。
〔三〕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
二、委托运输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代扣单位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
三、税务部门应根据代扣汇缴税款的金额,付给代扣单位5%的手续费。手续费应由当地税务机关按规定提退付给,代扣单位不得从代扣税款中坐支。
四、代扣汇缴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五、“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市、县税务局按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式样自行刻制。
六、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具体事宜,由市、县税务局商有关部门办理。
抄报:国家税务局、省府办公厅。
抄送: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厅、民航管理局、宁波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