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职工业余设计酬金税务处理的批复
注释:
全文失效。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计提的业余设计酬金是否可在税前列支的请示》(衢地税政﹝1999﹞120号)悉。经研究,对衢州市建筑设计院根据当年设计总量与建设主管机关和主管财政机关的核定任务数间的差额,按照20%比例预提的“业余设计酬金”,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衢州市建筑设计院实际支付给职工的“业余设计酬金”(用于职工奖励、福利开支),应按企业所得税有关工资和职工福利费的规定扣除标准进行扣除。
抄送: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