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条款废止,第二条规定“多征税款的退还”废止,参见《<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浙地税发﹝2007﹞69号)。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的表述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离退休人员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金市地税政﹝2000﹞03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所得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离退休返聘人员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离退休工资免征
个人所得税;对返聘人员取得的返聘报酬和超过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离退休工资部分,应按税法规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执行日期问题。现行的《
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因此,上述政策也应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7﹞69号公布本文第二条“多征税款的退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已失效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