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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终了后5日内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通过广域网上传到市、地国税局;各市、地国税局将所属市、县局报表汇总后,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通过广域网上传到省局Ftp服务器(Ftp://80.16.16.1用户名local,口令local;sds目录下)。《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已存放在省局广域网local/sds目录下,名称为“lxsl”,请各市、地、县局及时下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函﹝2000﹞2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六月五日
关键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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