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
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军队、武警所属
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有偿服务的,应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用手续。
二、军队、武警所属
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入,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划分对内、对外服务收入比例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逐户在其对内、对外总收入的25%-50%之间核定应税收入。
三、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了解所在地军队
事业单位的情况,做好军队
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000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