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7/22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税法第七条及初稿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国务院发﹝1999﹞13号文规定,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确定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及时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核后转报总局审批。
二、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