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光大银行杭州武林支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省邮政储蓄汇局、杭州市邮政局、省信用合作协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本金(人民币、外币)、
利息(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应税
利息、税率、税金、税后
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最迟可延迟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
二、各国有独资、股份制银行及邮政储汇局在总行、邮政储汇总局未统一全行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前,可先在全省范围统一
利息清单。
三、农村信用社(包括已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各储蓄机构统一使用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问题,由省信用合作协会负责具体贯彻落实。
四、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完税凭证)统一格式由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另行下文规定。
五、各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应将所属市、县国税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开展对各储蓄机构规范
利息清单的执行情况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上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省内未纳入归口管理的城市信用社对此文的贯彻由当地市、县国税局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负责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
利息清单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国税发﹝2000﹞13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