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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二条“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的内容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办并由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的企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企业,随军家属就业企业参照就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比例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随军家属身份由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
  二、随军家属就业企业营业税免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所得税免税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管理权限审批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可凭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各地(市)地税局应将各自免税情况,每年汇总一次,于当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地税局,各市地税局应于12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相关业务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键词:税收政策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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