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释: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第二条“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的表述废止。参见《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12-07-20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的精神,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