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信息技术开发费税务处理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信息技术开发费税务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1﹞913号)精神,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省农村信用社
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的开发费由省信用合作协会报省国税局审核同意后,向全省基层信用社分摊。各市国税局可根据省局审核的具体分摊数额(见后),会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将开发费分摊到县(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国税局应会同县(市)联社将开发费分摊到基层信用社。
二、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
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费用,在申报缴纳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据实扣除。
三、省信用合作协会筹集的
综合业务信息技术系统开发费应按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项目开发完成后筹集的资金如有结余,应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本系统的日常维护、升级。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