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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注释: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参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号:黑地税发﹝2009﹞63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局,由省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需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要附送在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中国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需经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市、地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地情况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
  四、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税前弥补亏损审核权限后理办法,仍按省局黑地税发﹝1998﹞65号、6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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