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5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今年年底前完成税控装置安装工作。
二、凡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目前没有安装设置IC卡联网装置的,必须按照黑国税联发﹝2000﹞003号文件有关规定,由黑龙江北方华旭公司统一供货安装税控装置。
三、未经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任何单位和加油站不得组织自行安装税控装置。对未经批准自行安装的,税务部门不予初始化检测,也不得以此作为报税依据,技术监督部门也不予联机检定。
四、所有应当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装税控装置。未按计划安装的,补装时由加油站负责差旅费。拒绝安装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安装税控装置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实施,注意安全,杜绝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