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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下达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征营业税的普通住宅,是指与别墅式高级住宅相区别的一般民用住宅。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是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认定的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的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各地要严格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政策越权多征或少征、不征营业税。
  200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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