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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宣传工作的领导,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推广防伪税控系统的意义、目标及规划。向纳税人宣传有关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并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面,确保宣传到每个一般纳税人。
  二、向社会公布当地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服务电话。
  三、《通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务必在2001年1月15日前落实到位。
  四、各地宣传工作的情况由市地局汇总后于2001年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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