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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政发﹝2001﹞15号涉税条款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含排污费,下同)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免税范围为各地自来水公司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自来水用户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三、各地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单独核算,否则,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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