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地要及时反馈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一、《规定》只规定了省、市(地)和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办公业务用房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标准,没有规定分局(所)级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标准,省局现作补充规定:分局(所)级办公业务用房实行人均综合使用面积的建设标准,人均综合使用面积不超过32平方米,人均综合建筑面积不超过53平方米,协税员人均综合建筑面积不超过6平方米计算。
二、各地在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和审批报告时,要按照《规定》中所规定的项目分别填列,要注明纳税户数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台数。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在申请安排基建项目时,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尽可能压缩建设规模和装修标准,决不允许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决不允许出现资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