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财预﹝200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我省国税系统所得税征收和入库工作暂按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明传﹝2002﹞l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待全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所得税征收和入库管理方面的事宜再重新明确。
二、补缴和退还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暂行办法》规定的预算次、预算科目、和缴库办法办理。
三、各地2002年1月1日后未按《暂行办法》规定已征收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须抓紧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更正。
四、各地要加强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管理,会同信息中心抓紧按《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关规定修改核算软件,在软件未修改好前,各地应与财政和国库部门共同协商有关事项,及时办理所得税收入入库业务,确保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