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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呈报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支出计划的请示》(大林集财﹝200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意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6705.7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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