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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的通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2号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无论是否已经安装税控加油机,均以实际加油量和销售单价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各级国税局要加强管理,并认真落实《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以下简称《台帐》)制度。《台帐》由省石油公司统一印制,各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非石油公司系统加油站到石油公司购买台帐的协调组织工作。
  二、各市、地、县国税局一定要加强对预收帐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的管理,严密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三、总机构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如不在一个市、地经营的,其增值税缴纳采取各加油站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预缴税款,然后由总机构统一结算的方式,预缴率由各市、地局上报省局审批。同一市、地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各市地确定。
  四、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按月上报销售成品油信息传递管理办法将另行下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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