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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出口货物计税价格问题
  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应按出口企业所取得的采购发票注明的采购金额确定。从粮库采购的,按“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金额确定;从农民手中收购的,按“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金额确定;从经贸公司等其他企业购进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计税金额确定,取得普通发票的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金额确定。
  二、关于企业申报资料要求
  为加强管理,企业在办理申报退税时,还应提供采购货物发票的原件,以备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计算确定出口多壮物计税价格。
  三、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问题
  如果外贸企业收购的大米、小麦、玉米是免征增值税的农产品,企业可根据采购发票的购进价格在外销帐目上虚拟提取增值税进项税额,保持帐目平衡。
  四、关于加工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问题
  如加工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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