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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好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按照《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务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黑地税发﹝2001﹞26号)的规定,省局决定下半年开展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纳税信誉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纳税信誉等级认定,有利于优化纳税环境,培养全体社会成员纳税意识,推进“以德治国”和“依法治税”。各地要重视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建立健全机构。各地要建立健全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要由征管、稽查、计会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地要认真总结前次信誉等级认定工作的经验,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吸取各方面特别是当地国税部门的意见,使认定出的各等级的纳税人能够真实,准确。
  四、明确政策规定。认定条件、认定范围、认定权限、等级比例,仍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黑地税发﹝2001﹞26号)规定的原则执行,对评出的各等级纳税人要继续按照“谁认定谁公布”的原则,由各地自行在当地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布。认定工作结束后,请各市、地务于十二月二十日前把A级纳税人名单和书面总结材料报省局征管处。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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