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注释:全文失效。
绥化市国家税务局,肇东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八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车用乙醇汽油生产使用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车用乙醇汽油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免征黑龙江华润金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调配车用乙醇汽油用变性燃料乙醇5%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