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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2﹞6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对辖区内的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年初以来未按本方案所规定级次和比例入库的所得税必须及时进行调库;年初以来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所规定的级次入库。此次检查要求在11月份完成,请各市、地局将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掣于11月30日前上报到省局(计财处)。另外,请各市、地局将今年前10个月入库的所得税按附表的格式进行统计,与检亨报告一同上报。省局将于12月上旬对此次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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