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齐国税发﹝2002﹞148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凡由城市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建立账簿(分行不得设帐,实行报账制)、统一编制资产负债表、统一计算并负担盈亏的,可以以城市商业银行总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你市商业银行如具备上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要求的条件,可以以市商业银行为纳税人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