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国税发﹝1999﹞92号)第四条的规定,我省各级国税局的内部审计职能归口为计财部门。内部审计工作设在其他部门的单位,应按总局的规定进行调整,统一由计财部门负责。
二、各级国税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国税局人事、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计财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确保审计质量,正确运用审计成果。
三、省局将按有关规定抽调有财务审计经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2003年计划对3~4个单位进行财务内部审计,重点审计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核算管理及使用情况。同时开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