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105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预算科目中所设的各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专户全额缴人中央级。企业名单详见《黑龙江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黑政发﹝2002﹞61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各地要抓紧布置,认真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于2003年3月20日前将本次自查情况上报省局(计划财务处)